2023年首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下達
2023年04月10日 15:31 798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金屬報 分類: 稀土 作者: 張雪卉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下達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達了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20000噸,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為115000噸。
《通知》要求,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后,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所在?。▍^)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各集團門戶網站公示當年在產礦山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按照要求,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干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批準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冶煉分離產能低于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通知》強調,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產總量控制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產。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產,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產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產品,不得開展稀土產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購加工稀土礦產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產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通知》要求,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況,以及利用進口礦、獨居石等其它各類原料的冶煉分離生產情況;加快企業內部產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偽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產數據安全。
責任編輯:張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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